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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案】吕某某、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创建时间:2024-11-28

吕某某、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高空抛物案件的定性

基本案情

2021819日,山东省德州市某丰搬家有限公司接受雇佣,派员工被告人吕某某、程某某到渤海某公司搬运棉被等物资。当日上午940分许,吕某某、程某某驾驶厢式货车到达渤海某公司,将车辆停放在存放物资的一幢三层办公楼西侧、一楼楼道门口处,后进入该楼道入口正上方三层一房间内打包棉被等物资。期间,吕某某、程某某将10床棉被打包从该房间西侧窗户抛掷楼下,见楼下无人,两人又打包20床棉被向楼下抛掷,恰遇被害人胡某某步行至此,被棉被砸伤,致胸椎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肋骨多处骨折损伤等,经鉴定胡某某伤情为重伤一级。

裁判结果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69日作出(2022)鲁1691刑初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德州某丰搬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损失80.10946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吕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821日作出(2023)鲁16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程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吕某某、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吕某某、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吕某某、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因两人系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胡某某损害,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德州某丰搬家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以高空抛物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关联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